摘要
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2年第5X期11-12,共2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