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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取回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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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法律的一般定义,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然后因为取回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我们需要分析从其权原出发判断。就目前可以行使取回权的权利都是物权,所以取回权的客体也必然指向物,而且是有形物。只有当一件物事有形财产且物的所有权非属债务人时才有可能是取回权的客体。权利的期限也是权利的重要部分,而期限必须的性质和权利客体的性质息息相关,故本文从权利客体的入手分析取回权的期限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
作者 杨晓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3年第8X期48-49,共2页 Reform & Openning
关键词 取回权 客体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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