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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女性法律地位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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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民初,中国的法律在学习西方的同时,也引进了男女平等思想,使得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表现在民法上,女性获得了财产权、择嗣权、离婚权等民事权利并有了诉讼权,在刑法方面也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权。但在清末民初,尚不可能完全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同时也由于辛亥革命的不彻底,使得封建残余在民国成立以后还长期存在。因此就法律地位而言,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的影响,而且封建纲常伦纪的思想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
作者 艾晶
出处 《故宫学刊》 2013年第1期216-228,共13页 Journal of Gugong Studies
基金 2011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系“近代辽宁女性性越轨问题研究”(项目号:WJQ2011022)部分成果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系青年项目“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项目号:08CZS011)部分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美]白凯(KathrynBernhardt)著.中国的妇女与财产[M].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3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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