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中国的法律在学习西方的同时,也引进了男女平等思想,使得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表现在民法上,女性获得了财产权、择嗣权、离婚权等民事权利并有了诉讼权,在刑法方面也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权。但在清末民初,尚不可能完全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同时也由于辛亥革命的不彻底,使得封建残余在民国成立以后还长期存在。因此就法律地位而言,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的影响,而且封建纲常伦纪的思想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
出处
《故宫学刊》
2013年第1期216-228,共13页
Journal of Gugong Studies
基金
2011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系“近代辽宁女性性越轨问题研究”(项目号:WJQ2011022)部分成果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系青年项目“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项目号:08CZS011)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