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财政作为一种公共收支活动,其本质特征就应该是它的公共性。对这种公共性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财政存在的意义只能是满足公共需求;所有为满足公共需求所提供的物品与服务的消费权必须是公共的(非排他的,即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消费权);为满足公共需求所提供物品与服务的成本(支出)和弥补这些成本(支出)的收入来源也都是公共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的);因此,确定公共需求内容和公共成本分担方式的选择也就必须具有公共性,而到目前为止,公共部门仍然是满足公共需求物品与服务的主要生产者。
出处
《公共经济与政策研究》
2007年第1期112-115,共4页
Public Economics and Polic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