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明确性是实现法律可操作性的重要条件,但过度追求立法的明确性则会损害法律的可操作性。立法采用明确规则的主要收益在于建立秩序,降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成本,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其成本则在于立法费用较大,并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的损失。立法采用模糊标准的主要收益则在于降低立法成本,增加立法的灵活性,避免僵化损失,同时增强个案执法和司法的精确性,避免误差损失;其弊端则在于增加了执法和司法的成本,不利于建立秩序,同时还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为了实现两者收益之和的最大化与损失、成本之和的最小化,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努力实现各利益之间的均衡。
出处
《光华法学》
2011年第1期11-22,共12页
Guanghu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