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是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研究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但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存在罪重而刑轻或罪轻而刑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许霆案就是如此。现行刑罚体系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刑罚轻重的不协调的现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过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就形成巨大的刑罚差距,两者之间缺乏一种承前启后、平稳上升的刑罚。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故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出处
《光华法学》
2011年第1期72-77,共6页
Guanghu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