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其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是因为它没有精准地顾及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离婚女性的利益保护。从社会性别理论、婚姻策略理论以及社会交换理论视角看,《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忽略了男女社会性别的差异,对女性有失公允,不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财产分割条款的实施,会对中国社会的婚恋观、社会心理、生活态度和家庭生活方式、婚姻质量和家庭的社会功能、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以后婚姻法的修改及其解释,特别是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制定,不应只是单纯地从法律的理性出发,更应多一些社会学的人文关怀。
出处
《光华法学》
2016年第1期238-251,共14页
Guanghu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