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合同”属无效条款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2006年5月,职工黄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这家公司的总部所在地镇江市区,黄某也一直在公司总部上班。2009年6月,公司忽然通知黄某变更工作地点,从下月开始到位于镇江所辖的丹阳市某乡镇的公司分部上班,通知中还说如果黄某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心有疑惑,到市总工会信访咨询,寻求援助。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1年第3期20-20,共1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