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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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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9年9月,女职工王某到劳动力市场求职,经过面试,被一家电子公司录用为操作工。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王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却对王某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女士对公司的做法很疑惑,也很不放心。于是,她利用倒班休息的机会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1年第15期19-19,共1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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