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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者可否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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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1年3月31日,女职工梁某入职某制药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秘书。2014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表示不再与梁某续签劳动合同。梁某办理了工作移交,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4年4月11日,梁某去医院检查,医院出具了"怀孕58天"的诊断报告。梁某深知,有了怀孕之身,再想找新工作谈何容易,于是赶紧回公司找领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认为公司依法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梁某也接受了该经济补偿金,说明梁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知道的,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与梁某应该是人账两清;再者,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5年第24期15-16,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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