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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能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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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职工谢某被招聘至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600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6.5小时,周日休息。2015年6月,谢某提出辞职。办完交接手续后,谢某要求公司补发自己在职期间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他的理由是: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周六正常上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周六的加班工资。谢某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5年第28期11-12,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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