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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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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8年5月,职工黄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这家公司的总部所在地镇江市区,黄某也一直在公司总部上班。2011年4月,黄某与公司续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公司忽然通知黄某,从下月起到位于县区某乡镇的公司分部上班,要求黄某准时到岗,否则以旷工论处。黄某心里很不舒服。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5年第34期16-17,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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