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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以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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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贸易公司的劳务人员。2015年3月,该贸易公司以工作不再需要为由,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张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再支付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次日,劳务派遣公司以用工单位退回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安排另一员工至该贸易公司顶替张某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工作中无任何过错,贸易公司的运营也很正常.
出处 《工会信息》 2019年第5期36-37,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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