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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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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职工周某从2002年起就开始在某科创公司工作。2010年8月,该科创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技术管理,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组成。为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合同第六条专门约定:周某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的五年内,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
出处 《工会信息》 2019年第19期24-25,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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