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双边投资条约网络和ICSID 公约仲裁为基础的国际投资法,其意义不再局限于个别条约及其在特定缔约国之间的适用,而是具有更广泛的规范意义和事实效应。在揭示双边投资条约的整体效应时,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习惯国际法论证思路遇到了诸多挑战,迄今并未形成普遍共识。国际关系理论的机制概念为理解国际投资法的整体效应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工具。根据国际机制理论,双边投资条约网络体现了具有共享性信念的规范性共识,产生了具有多边化效果的模式化行为,从而形成了一套调整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国家行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机制。目前的国际投资机制以新自由主义为其主要原则,以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标准为其主要规范,已经构成了一个双边构造、私人执行和仲裁驱动的独特的国际机制。
出处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11年第1期113-163,共51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