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 某综合购销服务公司(供方)与某综合经营部(需方),在供方所在地达成协议:由供方以当地零售价售给需方价值五万余元的香烟,并约定供方送货上门,待香烟送达需方验收入库后即付款.供方按照协议将香烟运往需方指定的地点,经需方验收入库后,需方以全部付清货款有困难为由,请求供方谅解,并保证在当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供方表示同意.逾期需方因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未能销售,故没有付款.供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需方如数承付货款,并偿付银行利息.经查,供方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部门核准经营香烟的企业,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需方也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香烟的企业,但向供方购买香烟时,却没有经烟草专卖部门的批准,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为此,一、二审法院均以需方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经营香烟,属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88年第1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