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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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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二、适用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三、适用公平正义原则四、不得拒绝处断争议原则五、结语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英文名称缩写“ICSID'仲裁机制中,实体法律的选择与适用至关重要。“中心”仲裁庭适用实体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或“《公约》”第42条。
作者 李万强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2年第1期606-631,共2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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