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各类'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具体条款不一。其中有一类条款要求东道国全面拆除四大'安全阀',即全盘放弃'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以及'重大安全例外'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无条件、无差别地全盘接受这些要求,势必背离当代国际公约对东道国的授权规定,漠视联合国权威机构的反复告诫,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现实国情,无视晚近发展中国家BITs缔约实践的沉痛教训,无视两类东道国的最新立法转轨。因此,中国今后在有关BITs的缔约、修约谈判中,切宜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善于掌握四大'安全阀',趋利避害,区分南、北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明文排除最惠国条款对争端程序的普遍适用,从而切实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7年第3期56-98,共4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