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迟延履行是一种典型而又迥异于其他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或者何时构成根本违约,往往是欲及时解约的受害方难以把握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将宽限期解约制度引入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为迟延履行受害方提供了根本违约以外的解约依据。然而,该制度还存在诸多具体问题急需完善。作者建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规定宽限期适用明确的终止期限,并主张我国《合同法》加快完善国内相应之催告解约制度。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7年第3期207-227,共21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