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EPA法律性质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空间。对该问题的思考,首先要摆脱GATT/WTO法的'上位'思维框架,充分认识RTA法律性质的独立自在性。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一般区分的理论,将CEPA定位于国内法性质是正确的,但停留在这个分析层次上还不够。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协议理论的兴起和我国不同法域间在行政性事务方面的合作实践,为CEPA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提供了新启示,也为我国法的形式的传统分类提出了新课题。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7年第3期250-279,共30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