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大类,一为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另一为制度型原产地规则,前者包括税号分类改变标准、税号分类改变标准的例外、价值含量标准及加工工序标准四种标准,后者主要包括微小含量规则、吸收规则、累积规则。两大类规则已得到广泛运用,并已形成一些鲜明特色,但在运用中也暴露出标准不统一、规则复杂、限制性强、保护性高、实施和管理成本昂贵等问题。中国已参加了七项优惠贸易安排。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他六个协定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标准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定未来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时,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已有的国际经验。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09年第2期224-249,共2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兼及中国的实践及对策》(项目编号:08SFB5030)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