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1994年《中国—秘鲁BIT》不适用于香港特区,故不存在对香港居民的'互惠授权'。同时,由于1994年《中国—秘鲁BIT》中的'投资者'不包括香港居民,故不存在对香港居民的'单方授权'。所以,香港居民没有可直接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BIT》的法律依据。谢业深案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但逻辑上推理错误,而且不符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第31(1)条、第32条及1994年《中国—秘鲁BIT》第1(2)条的规定。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0年第1期41-60,共20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曾华群、余劲松教授主持的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批准号:09&ZD032)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