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些企业'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专向性标准的核心概念,但缺乏明确界定。'某些企业'解释的难点在于'产业'和'一组产业'这两个范畴,美欧反补贴法对此没有明确的客观标准,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报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产业'的解释应当以'相同产品'为基础,构成'一组产业'诸产业之间不需要以共同性为纽带,但应当设定实体和程序标准加以限定。WTO应通过多种途径明确'某些企业'的法律含义,其中我国应当有所作为。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0年第1期126-148,共2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余敏友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WTO协议在我国实施中的重大法律问题》(01JAZ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