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典卡尔沃主义坚持在投资争端中适用东道国法律。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建立,东道国法律已经丧失其独立适用之地位。《华盛顿公约》第42条是确立准据法的核心条款,通过对该条款的文本解析及多年来仲裁庭判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准据法问题上的争议已经逐步转化为'国际法是否可以单独适用',准据法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我国投资条约中对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反映甚至超越了这一转化过程。基于以上两种背景,本文认为基本可以接受2004年美国BIT范本中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定。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0年第4期156-174,共19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2008年司法部课题《中国对外能源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08SFB2049)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