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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案情下雇主常设机构的确定——兼论三角案情下双边税收协定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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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及三个国家重复征税问题时,各国间主要参照OECD范本和UN范本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常会遇到选择适用上的困难。其中OECD范本第15条第2款c项中的雇主常设机构究竟应当适用雇员居民国与雇员从事受雇活动地国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解释,还是应当适用雇员从事受雇活动地国与雇主居民国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解释。本文认为后者既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也符合OECD范本第15条第2款c项的具体条款目的,因此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作者 朱晓丹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2年第1期205-217,共1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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