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投资合同存在对国际仲裁管辖的有效'同意',则国际仲裁庭无疑可以对违反合同之诉行使管辖权。但是当投资合同中欠缺这一'同意'时,基于条约'同意'建立的国际仲裁庭,只审查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条约所确定的国际法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管辖违反合同之诉,即便违反条约之诉与违反合同之诉源于同一套争端事实。但是,当违反合同义务同时可归于违反条约义务或条约中存在保护伞条款等,违反合同的争端'可能'会落入国际条约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内。中国与他国缔结BIT时,尤其与美国正在进行的BIT谈判,应设置投资争端解决'安全阀',限制ICSID对违反合同之诉的管辖权。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2年第3期87-101,共15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双边投资协定核心条款的法解释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0BFX091)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08年司法部课题:“中国对外能源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SFB2049)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