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定义是适用投资条约保护和解决争端管辖争议的基础和前提。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对投资定义条款的规定延续了2004年范本的内容,主要特点在于其对'投资特征'的明确规定、以'企业'为基础的详细清单、没有'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要求,以及对'投资'和'涵盖投资'的平行定义。在比较中美两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中美BIT可以原则接受'投资特征'的规定,以'法律实体'的概念代替'企业'的概念,同时保留'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3年第3期76-96,共21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核心条款的法解释学研究”(项目号10BFX09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