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国际投资仲裁中所援引的先例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晚近以来,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还是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其原因主要有:国际投资法制和裁决的特殊性、先例所具有的说服性功能、先例的一致性功能等。应该注意的是,先例使用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先例使用不是普通法(法律)意义上的遵循先例,而仅是事实上的遵循先例。这就要求仲裁机构使用先例时应对其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和管理;对中国来说,则要加强对先例的系统性研究。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1期167-194,共28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