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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签署待生效的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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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加两国签署了经过长期努力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但由于加方未能完成国内批准手续,这个本来会促进双边投资关系的协定尚在等待其无法预测的生效时刻。与中国学者、潜在的中国投资者和参与协定谈判的官员的预期相反,加拿大国内涌现出该协定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流行观点。简单地对该协定与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计划下的其他投资协定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该协定并无殊异之处,而事实上其给予投资者的优惠还不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专章。对加拿大国内针对该协定的批评意见进行分析,会进一步发现这些批评的不靠谱,因为它们要么源于对该协定的误解,要么则是出于政治偏见。文章最后指出,无论根据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为表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还是根据公法学家的论述,都表明已签署但未批准的条约具有一定的效力,即在等待该协定生效的过程中,加拿大有义务抑制针对中国投资者的违反中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宗旨与目的的行为。
作者 孔庆江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2期53-84,共32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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