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资助投资者在ICSID提起仲裁,近年来风行于欧美诸国并产业化。资助关系缺乏透明度、资助方与仲裁员间的复杂关系网络以及仲裁费用负担制度的不确定性,激励了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滥诉,损及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正当性。为此,需要通过资助协议、国际投资协定来规定受资助方和仲裁员的强制披露义务,并通过仲裁费用负担制度激励投资者披露资助关系,而这又需要增强裁决中关于仲裁费用负担的说理性以规范仲裁员的裁量。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2期85-97,共1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28)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2BFX00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1107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3T604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