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1990年《油污法》(OPA90)建构的。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钻井平台的所有人、承租人和被许可经营、使用的人均有权享有OPA90下油污责任限制的权利。但面对OPA90规定的极其严格的责任限制条件,英国石油公司放弃了7500万美元的赔偿限额。钻井平台的油污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中国应以墨西哥湾油污案为鉴,反思钻井平台油污的无法可依局面。钻井平台不是传统海事法律制度的客体,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客体,为满足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构建单独的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赋予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权利,以'事故制'计算责任限额,规定严格的责任限制条件,实行责任限制丧失条件的举证责任客观化。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2期221-235,共15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研究”(项目号:12BFX081)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