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海上特殊风险、能源依赖和保险的视角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中设立责任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海洋矿物资源勘探开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EE)、《近海污染责任协议》(OPOL)、《加拿大草案》与美国《油污法》(OPA)规定的责任限制各有可取之处。其中,OPA对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实行的是'潜在无限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及其制度尤其值得借鉴。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2期236-253,共18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原理与机制研究”(12CFX097)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ZJ201301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海洋巨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3132013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