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国际税法规则带来了挑战。解决数字经济下的税法问题应当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非使税法规则成为阻碍国际经济活动的壁垒为主旨。解决数字经济下的税法问题需要国际机制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由于数字经济的一些问题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相关,对其应对的诸行动方案的落实有助于数字经济下这方面问题的解决。对于数字经济所带来的特殊问题,特别是企业不设立常设机构而通过网络远程销售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进行修订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预提税方案更有优越性。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3期198-222,共25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贸易安排中的所得税问题研究”(10BFX101)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