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评级机构的无良与失控对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扩散起到了催化剂与火上浇油的作用。明辨是非之后,从市场准入、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强化等角度来构建或升级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成为后危机时代的一种潮流。虽然法律制度的革新益于金融风险的防护,但是若不能从世界在主权因素下分而治之的状态及差序的市场格局来客观地评估市场博弈平等、公平与正义等华丽的价值,那么不仅会陷入一种法律价值普适性的误区,而且也易于使弱国成为强国输出危机成本的牺牲品。后危机时代,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立场及还原评级机构市场私主体的本位是整个制度创新与改良的基础。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4年第3期241-266,共2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批准号:NCET12017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