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争端解决工作近年来方兴未艾,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但由于上诉时间紧迫,上诉机构在个案中确定的一些条约解释有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当新的案件提起,先前的解释是否仍然适用,还是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加以调整?WTO是否允许上诉机构和专家组背离先例?如果允许背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背离?稀土案中可否引用GATT第20条为违反议定书承诺进行抗辩?这个曾在原材料案中被裁定为不可引用的解释是否周全、可否修改?更重要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应建立一个纠错的机制,允许司法解释的整体有自我矫正的功能?这是稀土案中引人反思的问题。本文作者研究WTO的判案实践,认为WTO建立判例纠错制度是合理可行且必要的,对更好地完成条约解释的责任有积极的意义。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5年第1期1-28,共28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