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6年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终止性条款'生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特殊规则,尤其是'替代国'等方法失去了议定书条款依据,而现有WTO协定又没有公认的可支持这一歧视性做法的相关条款。因此,WTO成员方应当彻底摒弃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严格依据《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对中国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但2016年后,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不会善罢甘休,《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条款中的一些'模糊'空间,还可能被它们用作'替代国'等歧视性方法的依据,对此,中国应当充分运用国际法理论、WTO规则以及WTO司法实践经验,维护自身正当、合法贸易利益。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5年第1期29-51,共2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外利益法律保护的中国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3BFX1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