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亦称“税收基准价格”。指作为计算租让费、所得税基础的原油或是石油制品的价格。1966年4月石油输出国组织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各产油国采用“标价”作为税收参考价格,以标价为计算基础,向石油公司征收租让费和所得税。例如,产油国宣布的指标原油的标价为每桶14美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每桶12美元,那么产油国在征收石油公司的租让费和所得税时仍以14美元为计算基础,而不以12美元的成交价格为计算基础,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1984年第2期54-,共1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