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4期21-22,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