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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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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26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5期20-23,共4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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