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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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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现将有关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6期22-24,共3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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