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现将有关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6期22-24,共3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