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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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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6期25-27,共3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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