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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推广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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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便利企业集团跨国经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市三地2003年7月试点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基础上,根据跨国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为跨国公司营造公平、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通知》明确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6期28-28,共1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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