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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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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我局7月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4年第8期29-30,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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