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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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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7年第4期12-15,共4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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