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布时间:2007-08-31文号:银发[2007]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就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7年第5期34-35,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