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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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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2日文号:汇综发[2008]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8年第3期8-9,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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