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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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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8日文号:汇综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解决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问题。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8年第3期13-14,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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