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文号:汇发[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8年第6期30-31,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