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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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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5日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08年第6期32-38,共7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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