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布时间:2011-06-13文号: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1年第4期42-48,共7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